■抵制養犬不文明行為
記者28日了解到,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三審的《廣東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修訂草案)》對動物飼養管理責任作出??钜幎?,提出禁止犬類攜帶進入公共交通工具、室內公共場所,以及攜犬外出時必須攜帶免疫證明或標牌,加戴口嚼或嘴套,并要求各地市制定養犬管理辦法。
增加懲罰措施
記者留意到,與修改一稿相比,此次提交三審的修改二稿大幅增加對動物飼養管理相關規范性規定和懲罰措施的內容。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評估,修改二稿針對調研中反映的飼養動物打擾他人正常生活問題,分別規定了動物飼養者的免疫管理責任、攜帶動物外出的監管責任,以及動物飼養者管理者在動物傷害他人后的送醫和墊付醫療費用的義務等。
具體而言,條例提出,除攜帶工作犬、導盲犬、扶助犬或者為動物開設專門服務區域外,禁止攜帶犬、貓、家禽及觀賞鳥類等動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未經同意的室外公共場所。對于違反者,條例提出由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遛狗不戴嘴套要罰款
條例要求飼養動物應當依法進行疫病檢疫免疫。依法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動物,未經免疫不得攜帶外出,需要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外出的,應當同時攜帶已免疫證明或者為動物佩戴相應標牌。
針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條例充分借鑒多地養犬方面的規定,明確由公安部門或其他指定的部門予以處罰,并區分單位和個人罰則。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條例對不攜帶免疫證明的行為也增加相應罰則,規定攜帶已免疫飼養動物外出,但未攜帶已免疫證明或者為動物佩戴相應標牌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在城市市區范圍內攜帶犬、貓等動物外出的行為,條例規定應當由成年人用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犬(貓)籠,主動避讓行人,即時清理動物糞便等排泄物。犬只應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進入人口密集區域。
對于未即時清理糞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環境衛生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此外的違規行為,在責令改正的同時,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條例增加規定動物傷害他人的,動物飼養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明確物業公司相關責任
目前我省已出臺犬類管理規定,以省政府規章的形式,對養犬行為作出規范。但該規定實施距今已有十多年,無法適應當前管理形勢。因此有呼聲我省應盡快制定地方性法規,加強法律威懾力量。
對此,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飼養動物問題更多是屬于城市管理的具體問題,考慮到各市之間的情況不同,難以在省條例中對養犬防疫措施、劃定養犬管理區、犬類認定標準、養犬行為規范等作出具體規定等問題作出統一適用的具體規范,為使條文更具可操作性,建議并明確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養犬管理辦法。
因此,在此次提交審議的條例中,為推動各地加強養犬管理,明確規定各地級以上市應當制定養犬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就養犬免疫及管理作出具體規定。同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浪犬、貓等動物的管理和動物尸體的無害化處理。
此外,為發揮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在飼養動物監管中的作用,條例專門增加有關規定,并提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及時處理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投訴、舉報。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